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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说:“我不知道什么时候改的。我记得有一天,儿子把我拉到一个地方,让我按了几个手印,按的什么手印,儿子也没有告诉我。”
“你去按手印的时候,那个地方的工作人员告没告诉你,那几张按手印的表是干什么用的?”我问道。
“没有。他们什么也不说,就让我按了几个手印。我不认字,连名字也不会写。我不知道上面是啥?”老人说。
我听明白了,这一定是王兴宜利用老人对自己的信任和不认字的特点,欺骗老人在房产改名的手续上按的手印。而产权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也未向老人说明情况,看来这一切都是王兴宜有意安排的。我需要查明王兴宜将王庆的产权登记更名的理由和有关手续。
我问道:“老人家,委托我代理你的案件,和你儿子打官司,是你本人的意愿吗?有没有人强迫你啊?要是你自己的意思,一会儿你得按手印啊。”
老人说:“律师啊,是我的意思。没有人强迫我,这几个闺女谁也不强迫我,她们还劝我呢。你想啊,我不打官司怎么着?我总得有个地方住吧。你写手续吧,我按手印。”
我最后劝道:“老人家,儿子毕竟是你生养的,一旦打起官司,儿子将来真就不养你老了。你能接受吗?”
老人说:“不养老就不养老吧,反正现在他也不养活我了。房子要回来,谁对我好,养我老,将来房子就给谁。这事,全拜托你了,你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吧。”
听到这里,我确认是老人自己要打官司。我把学生填写的全部代理手续内容读给老人听后,老人听后表示同意,两个女儿在手续上代父亲签字,让老人自己捺了手印。
告别老人的时候,我发现老人的双眼中都是泪水。老人无奈与儿子反目,如果儿子稍微有一点良心,父亲是不会与儿子打官司的。
我怀着沉重的心情来到茂山县房产产权管理处,经查阅发现王兴宜是以买卖为由将原来父亲登记的并且已经拆迁的房子申请更名到自己和妻子的名下。是王兴宜代替父亲签字,并由王庆加盖了指印,档案中没有王庆收款的凭证。
我终于明白了,王兴宜利用父亲对自己的信任和不识字的特点,以欺骗的手段,虚构了房产交易的事实。房产产权交易机关明知已经拆迁的房产不能交易,却违反法律,为王兴宜办理了房产交易的产权过户登记。
王兴宜与王庆的房产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而房产产权登记机关为王兴宜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必须先由王庆对王兴宜夫妻提起买卖合同无效的民事诉讼,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才可以向房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如果产权登记机关不同意纠正,则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要求产权登记机关纠正错误行政行为。
根据这个判断,我立即代王庆起草了民事诉状,要求法院确认王庆和王兴宜夫妻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确认一户大的回迁房产及一间车库为王庆与儿子和小女儿共同所有。并根据原王庆个人所有房产的面积,确认本案回迁的两户房产中小户房子为王庆个人所有,要求法院判决王兴宜限期返还房屋。同时判决王兴宜将占有的拆迁补偿款16000元返还给王庆。
当我去法院申请立案时,一位正在立案庭值班的副院长审查了起诉状。他看过之后,立即对工作人员说:“律师对这个案件都可以法律援助,法院也应该扶持正义。诉讼费缓交。”我当即代表王庆向法院表示了感谢。
第二天,法院向王兴宜夫妻送达了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王兴宜夫妻接到诉状后大吃一惊。二人立刻找到一些亲属劝说老人撤诉,然而老人却坚持诉讼。王兴宜见父亲已经铁心要和自己打官司了,便聘请律师代理应诉。
法院如期开庭了,王家的亲属来了许多人,把整个法庭都挤满了。
在法庭上,王兴宜夫妻委托律师答辩:“王庆起诉与事实不符,房子是王庆出售给自己的,回迁的房子是属于自己所有,其中有些补偿面积是无证房子和蔬菜大棚的补偿。”
然而,王兴宜并不知道我已进行了大量的调查,我调取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然而王兴宜的妻子却在法庭上提出了一个观点“我已经养活老人二十多年了,就凭这个,房子也得归我们。”
审判长立即询问:“被告,你买了父亲的房子,给了多少钱?”
王兴宜的妻子无法回答,过了一会儿,说:“没有给钱,用我养活他二十多年的费用顶账。”王兴宜的妻子实际上承认:没有向父亲支付购房款,即房屋买卖行为虚假。
王兴宜夫妻在法庭上公然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父亲的利益,我当即追问:“请被告王兴宜回答‘你从出生到成年,你应该向父亲支付多少抚养费?’”
王兴宜夫妻吱唔着,没有回答我的问题。
在辩论阶段,我发表了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受王庆老人的委托,今天我代理他起诉儿子和儿媳,我的心情是非常沉痛的。父子情深,一个年近九旬的老人,为什么要起诉自己的亲生儿子?其原因很简单,那就是老人的心已经流血了,他是被亲生儿子和儿媳伤害得流血而悲痛之极后不得以而提起诉讼的。
作为一个律师,我应该维护法律和正义。作为一个公民,我应该伸张正义和社会公德。基于诉讼双方的举证和质证,我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能够采纳。
一、本案的事实清楚,本案争议的被拆迁房产属于原告及去世的妻子和小女儿及二被告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中三分之二是王庆本人的财产。王庆作为原产权代表人,享有对回迁的两处房产的主支配权利。二被告以虚假的买卖合同将拆迁的房屋变更到自己名下,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愿,该交易行为应确认无效。二被告应将房屋产权登记恢复为原登记状态。
二、原告是共有房产的产权代表人,享有居住使用权和处分权。
1、原告委托王兴宜和开发公司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由开发公司安置的两套住宅、一个车库,属于原五个产权人共同所有。
2、二被告以无效的交易行为独占回迁房产,并且将其中的一户住宅和一个车库以虚假的买卖关系转让给女儿、女婿,将原告排斥在回迁房产之外,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原告要求按产权调换协议确认回迁房产属于五人共同所有,由原告行使产权代表人的诉求是正确的。原告要求取得一处房产的居住权是合理的,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三、成年子女赡养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义务。被告之一声称她“养活老人二十几年”的说法是站不住的。因为原告做为父亲养育了王兴宜,从来没有提出任何条件,他是尽一个父亲义务。请问被告:你从小到大,如何计算父亲对你的养育之恩呢?老人生病之前,做为家庭的主要成员,常年参加生产劳动。即使在你们声称养活老人的二十几年间,老人也一直在为家庭创收,这一事实全村人都可以作证。难道这一事实可以随意抹杀吗?
你们共有的房子和土地被征收之后,其中有老人自己的房产,有土地补偿款,你们侵占了这些财产,就有义务返还。在本案中,老人要求获得生活起居之地,这是生存的起码要求。二被告作为公民,应该自觉在法律、道德的框架下履行子女对父亲应尽的孝道、赡养和扶助义务。在事实已经清楚的情况下,二被告有义务将非法侵占的房屋还给老人居住,让老人度过一个安祥的晚年。当然,二被告也可以违背法律和道德,拒绝这个义务,而接受法律的正义裁判。
为此,我建议人民法院在原被告所在村里,召开公开宣判大会,利用此案在全社会进行一次社会主义伦理道德的法制教育。同时我建议媒体对此案全程报道,让社会舆论对此案作出正确的判决。
最后,我希望二被告应该面对事实和法律,向父亲承认错误,主动将非法侵占的房屋还给父亲,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争取获得父亲的原谅。
当我的代理意见发表之后,整个法庭立刻静了下来。王家的亲属们注视着法庭,法官们的眼睛湿润了。对方的律师则在法庭上公开对二被告讲解法律,建议他们与父亲和解。二被告不再激烈对抗了,他们表示回家商量一下。
一周后,法院终于传来了消息:王兴宜将63平方米的房子完全倒出来,交给父亲居住。将其占有的16000元补偿款,返回给父亲6000元。双方确认:由父亲居住的房产产权属于王庆所有,另一套住宅和车库归儿子王兴宜所有。虽然这个结果有失公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不违反法律。
王庆老人终于住进了自己的房子,三女儿在这里照顾年迈的父亲,几个女儿也有家可回了。
案件结束了,我将整理好的卷宗交给了律师事务所存档。然而我的心情并不能平静。社会上有许多类似的父母状告子女的赡养案件,都反映了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即中华民族的孝悌礼仪已经遭到了严重破坏。我们作为法律人,应该有义务为恢复中华民族的传统礼仪道德尽自己的努力。“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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